日前,河南省法律界较有影响的10名律师,把两份《法律建议》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
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全国许多城市相继取消了该制度。但从今年年初开始,全国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在“治安形势反弹”的压力下,发出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尽管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但是一年后他们必须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形成法规后公布。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通过有关暂住证的行政法规。
针对外地人群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的规定,有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度里还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10名律师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建议书”的最后写道:2006年颁布实施了《居民身份证法》,已经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没有必要再采取暂住证制度。 (《法制晚报》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