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让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交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赔偿她的损失。但公司不同意,认为只凭一张报警回执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
中院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广州中院终审判决,成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诉讼。(《齐鲁晚报》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