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日,浙江省余姚市规划局作出一处罚决定,认定市民朱利峰未经审批,在自己住宅四周建造违章建筑,责令于同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
朱利峰不服处罚决定,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余姚市规划局处罚决定合法。其间,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了朱利峰的违章建筑。
2006年2月
在诉讼请求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之后,朱利峰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可予变更的前提下,《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宁波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京华时报》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