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0日上午,深圳中信厂电工胡八一检查完电力设备后刚回到电工房,主管人员陈富巡厂来了。他看到地上有个烟头,便认定是胡八一抽烟后留下来的。胡八一辩称,他“刚刚回到电工房,不知道烟头是谁丢在这里的”,但陈富还是把这事上报厂领导。为严肃厂纪,厂方以胡八一“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
仲裁委员会裁决:一、中信厂支付胡八一2676元。二、驳回胡八一其他申诉请求。胡八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信厂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在胡八一的脚下有烟头,而不能证明胡八一曾经在电工房吸烟,或该烟头是胡八一吸烟后所丢弃,故对中信厂的主张不予采信。为此作出决定,中信厂支付胡八一4月、5月工资、劳动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总计15682.5元。(《深圳商报》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