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不妨学学香港给“欠薪定罪”

2007-01-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为了农民工拿到血汗钱,中央政府的决心不可谓不大,地方政府的举措不可谓不多,然而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尴尬,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到底有没有治本之法?

日前,有发自香港的报道说,在中国的这个特别行政区,去年有两名公司董事及一名雇主因违例欠薪被判监禁。可见,即便在香港,也有不良雇主,也有欠薪现象。

然而,同样是在香港,“讨薪”与“清欠”并未成为幽灵般游荡的“新闻”,是否与“欠薪定罪”的法治环境有关?如果欠薪有可能被裁决为犯罪,如果欠薪有可能蹲进大狱,任何一个理性的雇主,恐怕不敢公然藐视法律。这也许是香港欠薪极少的重要原因。

《香港雇佣条例》明确规定,从2006年3月30日起,香港企业雇主如不按时履行支付工资及雇佣合同责任,完成年终到期需要支付的款项,最高罚则已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这比内地要严厉得多。试想,如果内地欠薪也可能获罪,那些“精明”的老板们,恐怕不敢如此猖狂吧。而欠薪的实质,正是将应属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本质上是一种侵占行为,与强盗相比,只是手段的不同而已。欠薪被“定罪”,一点也不为过。(《新民晚报》1.1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