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农民工拿到血汗钱,中央政府的决心不可谓不大,地方政府的举措不可谓不多,然而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尴尬,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到底有没有治本之法?
日前,有发自香港的报道说,在中国的这个特别行政区,去年有两名公司董事及一名雇主因违例欠薪被判监禁。可见,即便在香港,也有不良雇主,也有欠薪现象。
《香港雇佣条例》明确规定,从2006年3月30日起,香港企业雇主如不按时履行支付工资及雇佣合同责任,完成年终到期需要支付的款项,最高罚则已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这比内地要严厉得多。试想,如果内地欠薪也可能获罪,那些“精明”的老板们,恐怕不敢如此猖狂吧。而欠薪的实质,正是将应属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本质上是一种侵占行为,与强盗相比,只是手段的不同而已。欠薪被“定罪”,一点也不为过。(《新民晚报》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