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因收受贿赂13.5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兴尧不服,提出上诉,并在法庭上大呼“冤枉”:他拿自己和大贪官相比,认为自己不是腐败分子,“我要贪的话,机会太多了!”言下之意,自己还是有“良心”的――在位时放弃了更多的“贪机”。
王兴尧喊“冤”,喊出的不只是他自己的“
贪官喊“冤”,说明在一些人的意识里,贪污腐败已经快要“合法化”了。正如王兴尧说的,对他这个交通厅长来说,大权在握,不贪不占固然是好的,捞一点贪一点也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难怪人们要感叹“当官真好”,因为许多人已经默认了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认为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特权”!
贪官喊“冤”,还反映出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参照物”已经完全错位。一个人是否贪污,界定标准由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错位成了“更大的贪官”、“未落网的贪官”。(《杂文报》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