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张先生驾驶着帕杰罗越野车到北京某饭店吃饭,车停在饭店对面的收费停车场内,管理员向他收取了4元的停车费,并开具了发票。一个多小时后,当张先生用餐完毕再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已经不翼而飞。张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
事后,张先生按照投保的额度从保险公司获得3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管理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专用发票,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的停车管理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停车场管理公司赔偿车主张先生损失14万元。(《法制日报》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