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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盗窃哪个危害更大

2007-02-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以5000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500元为起刑点。就此,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指出,在同样数额下,贪污受贿罪犯罪人比盗窃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更大,如果前者的起刑点高于后者,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意思的是,当初法律规定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比盗窃罪的高,正是基于贪污受贿罪比盗窃罪的人身危险性更小的观点,现在看来这个观点已经落伍,相互颠倒。其实,贪官的危险性确实如窃贼一样不可低估。如二者除了经济上的相同因素之外,盗窃罪的危险性在于窃贼被发现之后对发现人造成人身伤害,而贪官同样可以利用职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直至人身伤害。

将贪官视为窃贼,其意义在于反腐败观念上的归位,能让公众像蔑视窃贼一样对待贪官,营造一个防贪如防盗的“生态环境”,也使贪官有与窃贼一样的羞耻感,成为过街老鼠。总之,我国《刑法》规定贪官如窃贼一样的起刑点,能够起到进一步惩戒腐败分子的效果。(《大河报》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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