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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赔钱减刑”设定底线

2007-02-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最新的案例是一宗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法官对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据悉,像这样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

 

 这条新闻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质疑:“广东东莞法院的赔钱减刑做法,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其行为已造成对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严重践踏和公开挑衅。”

应该承认,网友的愤怒和抨击,都是有道理的。但是,东莞法院也是确有其苦衷的。有关部门曾经做过的一项调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最让人头痛的是被告人没钱可赔,一些案件的罪犯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低层人员,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往往无能为力。

如此说来,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赔钱减刑”理解为“给有钱人发放杀人许可证”,而应该将其视为解决刑案赔偿难的一种有益探索。问题关键并不在于能不能“赔钱减刑”,而在于减刑有没有一个恰当的“度”,这个从轻是有底线的,即不能轻于原罪行的法定最低刑,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性,也可以避免富有的罪犯钻空子逃避法律的惩罚。(《民主与法制时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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