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沈女士多年在浙江一家制药公司的上海分部工作,2005年底,公司突然通知沈女士,要求她从2006年起调到杭州上班。沈女士表示不接受。公司于是向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沈女士认为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诸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
春节过后,类似这样的争议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调动安排,有的甚至安排赴外地工作,一旦员工拒绝,则以此为由随意将其解聘。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工作内容、履行地等,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不能用发公函、下命令等方式,单方面决定。
员工拒绝调动,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聘的理由。用人单位与正式职工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华每日电讯》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