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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次判决“拒执罪”

2007-03-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1月6日早晨,北京市民李志君开着四轮农用车外出,在一个村口撞上了刘某驾驶的小三轮,刘某当场腿骨骨折、上臂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交通队认定,李志君对事故负全责。2006年1月23日,门头沟法院判决李志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7.8万元,并向李志君送达了判决书。

执行法官问李志君什么时候赔钱,李

志君承诺说他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等从保险公司拿回钱就赔给因伤致残的刘某。但是一个多月后,刘某来找法官说李志君已经从保险公司领走了赔偿金,自己却一分钱也没见到。执行法官当即找到李志君,李志君承认领到的4万元保险赔偿金,全让他偿还了自己买车时借的债务,已经没钱赔给刘某了。执行法官随即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对李志君司法拘留。14天后,李志君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李志君的家属帮其赔偿了4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执行能力却不履行法院判决,并且情节严重。我国刑法规定“拒执罪”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青年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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