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报社正式以《干部商调函》的形式,将刘君(化名)调到报社工作。考核合格后,报社对刘君按期转正,但在调入刘君时,该报社仅为刘君办理了正式的转正手续,却未告知因无北京户口,刘君不能成为正式在编人员。后来,该报社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以刘君无北京户口为由,要求与其签订非在编人员的聘用合同。刘君不同意
法院认为,报社在给刘君转正后,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人事关系。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事先向工作人员解释人事政策,告知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并了解职级定位的法律义务,也就是应保证工作人员知情权。故此,在报社给刘君办了转正手续、又未向其说明其他条件后,刘君有理由相信自己已成为报社正式工作人员。报社此后以刘君无北京户口为由,不签订聘用协议并解除聘用关系的行为,缺乏法律及政策依据。法院对某报社做出解聘刘君的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自2003年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将人事争议案件纳入了司法审判程序后,人事争议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逐年增多。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许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陈旧、管理方法不规范,平时不注意公示规章制度,处理工作人员没有合理的申辩程序,
更不注意向被处理的人员送达处理决定,所以,此类纠纷,事业单位败诉的较多。(《北京日报》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