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质疑“非法同居”人文意义大于法律意义

2007-03-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就不属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法治精神不相符。他提议,以“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的概念,以保护公民权利。

对此,反对者认为,2001年,“非法同居关系”在司法文书中就

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等,同居与婚姻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有些同居者根本没想结婚,将所有的“婚前同居”行为定性为“无效婚姻”显然是另一种法律霸权。

赞成者认为,把未婚同居一概视为非法同居是不恰当的,在人本社会,同居是一种自由;当今很多人知道自己的同居将不受法律保护,但他们根本就没有要求法律保护的主观愿望……

显然,反对者多从法律及其用语上着眼,赞成者则更多地考虑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不禁止,行为可允许”。这个“公式”离我们现实生活还有长远的距离。因此,尽管韩德云以“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有点牛头不对马嘴,但他强调的是公民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可侵犯,其人文意义要大于法律意义。(《羊城晚报》3.1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