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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以后者为准

2007-03-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浙江省南浔吴老太与费老是再婚夫妻。由于种种原因,费老对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照顾较少。为此,父子感情生疏,平日难得往来。2000年,体弱多病的费老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其所有的一切财物将由吴老太一个人继承。

2005年,费老因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费先生在亲友的规劝下,到医院看望了父亲,并承担了部分医疗

费用。同年6月28日,费老请人代书又写了一份遗嘱,决定将两间祖房留给儿子继承。费老去世之后,吴老太与费先生因两间祖房的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

近日,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间祖房归费先生所有,但其中一间吴老太可以使用至过世,并由费先生承担吴老太以后另租房屋的租金。

律师解答:

本案中,吴老太与费先生都是费老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都有权继承费老的遗产。但费老在生前立有遗嘱,故应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至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这两间祖房应归费先生所有。(《北京广播电视报》3.19徐滔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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