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让物权法成为“护财符”

2007-03-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州日报》一则报道耐人寻味:近日,有的开发商急急忙忙地卖起车位来,甚至还未获得车位所有权,或者车位尚在查封、抵押状态之下就公开发售车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些开发商在钻物权法正式施行前的空子!在让利的诱惑下,一些业主选择了将卷着自己手指头的烙饼一起吃下去的做法,积极配合着占了“实际的便宜”。

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律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的体现,也是业主的“护财符”。遵守法律的公民和团体期待看到的是:那些对法律不去做正向的理解,耍聪明、钻空子的人,最终是“拿了还得交出来,吃了还得吐出来”。(《北京娱乐信报》3.20)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