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1984年出台规定,明令商业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今年年底前,一部名为《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的欧盟立法将在成员国陆续实施。这部2005年5月通过的统一立法涵盖并取代了早先的《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指令》。
根据新指令,欧盟企业到任何成员国做广告,要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并将误导性商业做法,区分为
如果广告等商业行为包含有虚假信息,或即便所含信息在事实上是真实的,但却以某种方式欺骗或可能欺骗普通消费者,并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本来不会做出的交易决定,就构成误导行为。对所谓“内容真实的误导”也做出了界定。最常见的例子莫过于商家在促销时声称“买一送一”,但附送的是价值非常低的其他商品。
“误导性缺失”是指商家没有提供消费者做决定所需的“重要信息”或故意隐瞒以及模糊化处理,例如标明“本店商品打5折”,而实际仅在周日才打5折。
指令要求“重要信息”至少包括产品的主要特性、商家地址和名称、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纠纷处理以及是否可以取消交易或退换货等。
此外,《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还对包含羞辱、强迫内容的过分商业做法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在指令列举的此类做法中包括商家故意利用某类消费者群体的不幸大做文章,以怂恿消费者购买,如不少减肥、丰胸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就属于此种行为。(《北京青年报》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