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春节刚过,46岁的欧阳文从老家湖南耒阳来到中山找工作。2月23日,欧阳文成为中山一制衣公司的杂工,从事清扫、搬运等杂活。11月1日18时许,欧阳文在下班排队打卡时突然晕倒,同事们急忙把他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欧阳文于次日13时55分死亡,死亡原因是因重症胰腺炎、重症胆管炎以及肝内外胆管结石引起多系统
事故发生后,欧阳文的妻子阿英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山市劳保局经调查认定,欧阳文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该公司认为,欧阳文是在打卡下班后突然晕倒,并非是在“排队准备打卡时”。欧阳文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所患疾病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故不应认定为工伤。2006年10月19日,公司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本案中,欧阳文下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故欧阳文打卡时所在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岗位。
今年3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下班打卡时病亡仍然属于工伤。(《广州日报》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