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院不支持城镇居民农村购房

2007-04-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目前法律包括物权法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裁判就得适用国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日前,各地出现了城镇居民与农村

居民签订了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合同,农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镇居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村居民履行合同的案件。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法律尺度出现混乱。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而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黄松有说。(《法制日报》4.10王斗斗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