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沈阳押钞员枪击储户调查

2007-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7日17时,沈阳苏家屯枫杨路建设银行营业厅内,储户计程因与押钞员发生口角,被冲进银行的押钞员朱宏林一枪击中头部,当场死亡。

押钞员枪杀储户,是“故意杀人”还是“判断失误”?枪杀案的真相是什么?10多天来

,围绕这一案件人们产生了诸多疑问、猜测和争论。

谁先开骂引起争吵?

那天,被押钞员枪杀的死者计程是和一位名叫“李振华”的朋友一起去银行的。

李振华告诉记者,当时正当他们准备离开的时候,一辆运钞车开到了银行门口,从车上下来三个持枪的保安,两个在门外,一个在门里。事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得知,开枪的押钞员朱宏林当时站在门外,门内是押钞车车长赵大翔。

赵大翔进门后,禁止银行内所有人离开。当时计程有急事赶着去大沟(苏家屯一个镇名),因为17时以后就没有公交车了,因此坚持往外走。

“押钞员骂后引起争吵,”李振华说,计程拽着他说:“咱俩往前走,看他还能开枪打死咱们?”结果赵大翔端起枪“咔嚓”一声,子弹上膛,并喊了声“来人”。朱宏林冲进来,对着计程脑袋就是一枪。

在李振华看来,赵大翔骂粗话引起对立情绪,直接导致双方的吵架。但是,据赵大翔事后对警方说,先骂娘的正是李振华,他不过是反唇相讥。由于监控录像由警方保管,谁先开骂成了一个谜。

只是个人判断错误?

据知情人透露,从监控录像中看到,死者手一直插在兜中,而这有可能给押钞员带来误判和营造紧张情绪。

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办公室主任佟葆晖给这一事件作出定性――“高度紧张导致的判断错误”。佟葆晖承认,自从2003年1月18日发生犯罪分子用炸弹抢劫银行款项案件,护卫中心的押钞员一死三伤后,“其他押钞员长期高度戒备、超负荷运转,精神高度紧张。”

在佟葆晖看来,“押钞人员完全应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犯罪分子脸上又没有贴出字样,只能依靠个人判断”。

谁给押钞车划了警戒线?

沈阳市公安局给媒体的通告中说,事发当时“大厅内两名酒后取完款准备离开的男子,欲通过分理处厅内警戒区。在厅内执行警戒任务的车长赵大翔当即予以制止,告知其正在出款暂不得出入。但二人不听劝阻,并欲强行进入警戒区。”那么,这一警戒区从何而来?

“车周围3米之内都是警戒区,如果有人强闯这个区域的话,先警告,完了就直接开枪。分很多步,因情况而异。”一位押钞员说。

采访结束后,记者仔细查看《国务院第356号令》、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条例》,都没有发现任何关于警戒线的规定。

记者在银行里看到一个警告牌写着:“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保证金融营业场所安全,特警告:在警戒线内非银行车辆禁止停泊,两轮、三轮摩托车以及流动摊床、摊贩禁止停留。”制定方是沈阳市公安局、交通、交警等单位。

是否“故意杀人”

目前,朱宏林已被刑拘,车长赵大翔已被停职。

广东律师王思鲁认为,此案朱宏林故意杀人“没有悬念”。《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基于朱宏林本人的认识水平,当时他作出错误判断,作出了开枪的行为,这不影响对他“故意杀人”的定性。

对于警戒区,王思鲁说,即便有法律、法规设定了押钞车的警戒线,押钞员开枪打死毫无威胁的无辜平民,也是犯罪,因为设置警戒线的行政法律、法规,不能与刑法相冲突。

不过,王思鲁指出,鉴于朱宏林的特殊身份,他开枪不是出于私利,法院在判决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赵大翔,王思鲁认为他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根据事发当时的情况,他端枪、上膛子弹也属错误判断,喊人属于发出了错误的指令,而且这些行为直接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广州日报》4.17、18)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