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0日,保安员刘发龙在广西省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他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向其家人捐款10万元。
刘发龙下葬后,刘发龙老家按农村习俗曾请亲戚吃饭,为此花去一笔钱。不久,刘发龙大哥刘发真给刘发龙妻子黄荣珍打电话,希望从捐款中拿点钱补贴,但黄未同意。
刘发真要为70多岁的母亲讨“说法”,他们已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刘发龙亲属的捐款究竟哪些人可以享有?依法该如何分配?
桂林律师赵孟安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针对个人捐款,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归属很明确,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共有;如果捐款人明确说明是捐给刘发龙的某个或某几个家属的,那么就应当归这些特定的家属个人所有或共有。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莫凌侠认为,如果捐款发生在刘发龙生前,那么捐款的目的是为救治刘发龙。刘发龙死后,支付完救治所需费用后,如有剩余的捐款,应当由募捐人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处理。
(《中国青年报》4.21甘冰张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