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9日早8时许,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村街道韩桥村委会主任王菊兰,乘坐村委会会计吴某的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某公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王菊兰受到伤害。伤情被鉴定为2个十级残废、2个九级伤残,花去治疗费8万元。
此后,王菊兰的腿就落下了残疾。除去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赔偿的4万多元,剩下的全由自
2007年1月22日,王菊兰将大港村韩桥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韩桥村民委员会给付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费用。3天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菊兰的起诉。
镇江市律师刘桂生说,村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案例已遇到很多起。单从法律依据上来看,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没有“工伤”问题的明确具体规定,法院的判决是要有依据的,从王菊兰的个案来看,法律并无过错。如何处理村干部“工伤”问题,确实是法律的一个空白点。 (《江南时报》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