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陈老伯与儿子决定买房。父子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如以后要卖掉所购房屋,无论盈亏,按各自投资款的比例分配。之后陈老伯分两次交给儿子购房款29.8万元,儿子则承担其余的购房款,并办理选房、购房等一切事宜。新房买进后,儿子、父母都住了进去。
不久,父子之间为琐事发生了冲突,儿子在恼怒中对父亲脱口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权属性质属于父子两人按份共有。按照父子两人出资份额,父亲应占87.45%的房屋产权,儿子占12.55%。
《物权法》第100条中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根据该条款,此案中的父子可以通过出售涉案房屋,按份额分取所得钱款;也可以通过评估作价,由一方出钱购买另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还可以维持房屋产权现状,出租此房,双方按产权比例获取租金。 (《文汇报》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