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8日,程小姐与上海市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将程小姐派遣到澳大利亚一制衣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双方约定,如聘用方破产或宣告解散,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聘用方违反法律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的,公司可与其交涉,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然而,去年7月底,程小姐等
2006年8月2日,上海代表处发送电子邮件及传真各一份通知劳务输出公司,终止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称该代表处即日起解散。8月7日,公司致函代表处员工称,因代表处于8月2日关闭,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
一封电子邮件再加一份传真,就这样把20名员工打发回家了。但是,其中13名员工不认同这份电子邮件和传真,因此聘请律师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数额不等的工资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决后,劳务输出公司不服,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徐汇区法院对上海代表处发给劳务输出公司的电子邮件及公证书予以确认,并认为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院作出判决,劳务输出公司不支付程小姐等员工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日前,未获法院支持的13名员工已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民晚报》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