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当天我与公司签订《退职确认书》,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时间为3月28日。第二天我照常去上班,但单位领导却说我可以不上班了。此后,单位以3月14日劳动关系即告解除为由,拒绝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在我要提起劳动仲裁,请问,我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日期应该是哪天?
律师解答:
你与单位通过签订《退职确认书》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从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你的工作将进行到3月28日。且3月15日后你仍应向单位提供劳动,而你只是根据单位的认可方得以免除上班义务。因此,你们双方争议发生之日可以确认为3月28日。 (《法制晚报》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