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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

2007-06-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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