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对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议论颇多。甚至有人认为,“最后决定权”赋予了毛泽东有决定一切的大权,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多次使用这个权力,毛泽东晚年犯错误与“最后决定权”有直接的关系。那么,“最后决定权”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呢?
成立书记处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是刘少奇1943年1月12日
中央政治局作出毛泽东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是由于当时党面临着异常艰苦、异常复杂的斗争局势,需要集中全党的力量,快速、高效地去开展斗争。
从制度上看,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存在和生效的时间并不长。1944年5月21日,党的六届七中全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全会期间由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书记处及政治局停止行使职权”,并推选毛、朱、刘、任、周组成主席团,毛泽东的这个中央书记处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也因此停止了。可以说,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赋予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有效时间是一年两个多月。七大后党中央实行的是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毛泽东并不享有“最后决定权”。所谓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使用“最后决定权”,是没有制度依据的。
但是,1943年的这个规定,是有悖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特别是这个“最后决定权”形成过程中体现出的党内对领袖的过于崇尚的思想,和它对毛泽东在思想上产生的影响,则对新中国成立后党内民主生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最后决定权”的规定虽然没有了,但它在赋予者和承领者思想上留下的影响却是存在的,两者交相作用、交替影响,发展下去,必然助长了家长制作风的形成,以至于严重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北京日报》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