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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约公务员尤需公众监督

2007-06-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浏览条例内容,可谓法律惩戒和道德约束之剑并举,处分范围――从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在企业中兼职到包养情人情节严重者,以及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涵括了公务员公共职责与私人生活的双重领域(见《人民日报》6月1日)。

事实上,针对

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作为我们并不缺乏法律或纪律规约,《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均已颁布并施行多年,但随意轻松地规避甚或扭曲法律法规,以至于利用公权包养佳丽或挪用巨额公款境外赌博之风似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公众徒叹奈何惟能腹诽纷纷。

可以说,权大于法的局面从双重层面消解了法律的神圣,一方面造成掌有权力者本身藐视法律恣意作为,另一方面使公众对法律丧失信任,滋生出一种对权力怀有恨爱交加的畸形心态。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本症结就在于缺乏真正刚性的权力监督机制。以《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包养情人情节严重者这条规定为例,有人质疑:包养的严重等级怎么衡量,是根据包养情妇的数目、包养时间,还是包养的花费,或社会影响?严重与否谁说了算,是纪检部门还是公众?如果按照以往的经验推演,在信息缺乏透明、社会缺乏表述途径和行动机制的情况下,以权力自身监督权力,“严重”的解释权掌握在谁的手上不言自明。

只有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真正形成群众监督、媒体监督、行政监督、党组织监督等组成的高效监督举报制度和运行机制,《处分条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羊城晚报》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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