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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郑筱萸行贿者也应惩处

2007-06-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他自食恶果。但是,那些大肆行贿者却至今仍未依法受到惩处。这又令人在遗憾之际觉得疑窦丛生。

经审查认定,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监局要职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

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其中某医药企业送出的最大一笔贿赂金额为290万元。令人不解的是,这8家行贿的制药企业完整的名单,直至今日对公众而言,还是一个解不开的谜,更谈不上对这些医药企业的相关行贿责任人进行惩罚了。

如果说因为郑筱萸受贿情节严重,给广大公众健康带来巨大隐患,使他受到了最严重的刑法惩罚,那么,我们有理由质问,这些行贿情节严重,一次行贿290万元,给社会带来药品使用的巨大风险的医药企业凭什么至今仍逍遥法外呢?

笔者认为,尽快启动司法程序,对这些医药企业以及行贿的负责人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才能真正给郑筱萸案画上一个完整的句号。(《人民法院报》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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