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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看点

2007-06-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自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黑龙江法制报》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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