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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应承担“有限责任”

2007-06-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知,要求所有的冷饮摊点交纳3558元的费用,统一新配冰柜及其他设施,如果不交钱购买新的设备,执法局就要取缔摊点。执法局给出的解释是,为了美化市容,执法局决定统一冷饮摊点的冰柜、推车、服装及其他设施,让冷饮摊点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毫无疑问,靠苦

心经营吃饭的摊主,只要其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他们用什么品牌冰柜、推车乃至其他设施,是本属于摊主自身的事。有关部门此举难逃诘问:其一,此举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执法局只能是规范摊点,可以规范摊点的布局、卫生及合法经营,但不能直接干预摊点的具体经营行为;其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执法局指定冰柜甚至价格,显然剥夺了摊主的自主选择权;其三,规范经营不等于统一新配冰柜,执法局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其四,执法局指定由某一企业统一供货,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

执法者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政,承担“有限责任”,这本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依法行政的实质应该是合法行政。而反观时下一些地方的政策、举措,像兰州七里河区城管执法局这样为了追求所谓的“城市形象”的举动并不鲜见。

现代城市是社会各阶层和各种利益群体共有的生活空间,管理者必须考虑到广大民众包括摊主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切实感受。在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这种不文明的野蛮执法行为,势必会将市民推向城市管理的对立面,不仅使行政工作陷入困境,而且会人为制造社会矛盾,损害政府的形象!(《法制日报》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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