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一言九鼎、不容置疑。然而,近日四川省平昌人王中林向记者投诉称,2004年,平昌县法院在审理他与妻子杨力妤离婚案时,其判决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六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等条款的规定”。最近他才得知,我国《婚姻法》只有51项条款。那么,该判决所称的“第六十二条”是从何而来的
据王中林讲,2004年初,平昌县法院西兴法庭判决,准予他与妻子杨力妤离婚。然而,三年多来,审判长易剑虹却以种种借口没将判决书送达到他手中,但女方却早就拿到了判决书,并与他人生下了一个女儿。王称,今年3月7日,他从外地打工回来,经多次追要,终于拿到了这份迟到3年的离婚判决书。
更让他吃惊的是,《婚姻法》总共只有51条,但判决所依据的,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三款(四)项等条款”。
王中林说,在等待判决书的三年里,他怕犯重婚罪,一直不敢再找对象。为讨公道,他到法院要说法,却被告知:“办案的法官易剑虹已不在法院工作,请去找他吧。”无奈,王中林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遂于今年4月27日作出裁定,撤销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北京晨报》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