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同年11月,蔡先生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中智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解除聘用关系。2005年12月3日,中智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
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以中智公
然而,蔡先生又提出上诉。在对簿公堂时,蔡先生还提出要求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故蔡先生的天价索赔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国青年报》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