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山东省临沭县盐政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崔某、吴某等3人以查扣“私盐”为名,进入养殖专业户杜某家中搜查。当发现杜某委托邻居王某代买的100公斤粗盐时,他们便推测王某非法贩卖私盐。在报请稽查大队批准后,崔某决定对王某的住处进行搜查。
次日凌晨,崔某等人强行闯入王某家中,出示行政
5月,王某等人以盐政执法人员对他们的住宅实施搜查的行为违法为由,向县检察院举报。经检察院查实,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崔某等10名盐政执法人员仅凭行政执法证,没有其他合法手续,先后对个体养殖户、商品零售批发店店主等30户居民的住宅进行过非法搜查,已涉嫌非法搜查罪。
6月19日,该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搜查罪对他们依法提起公诉。
执法证可不是搜查证。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只有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海关、国家安全,经法定程序有了搜查证后,才能搜查居民的住宅或身体。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或者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搜查居民的身体或住宅,都是违法的。(《检察日报》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