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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民勇于出庭作证

2007-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大连市人大代表罗力彦在香港学习期间,目睹了香港人在刑事案件中自愿出庭作证的经历,其维护正义的精神令他难忘。

一天上午,我来到西湾河东区裁判法院,这天法庭里正在审理一件“不小心驾驶”案,被告人是一位小巴司机。控方指控他驾车

行驶到西湾河路口转弯时与一位警官驾驶的警车抢道,违反了交通规则。被告不认罪,因而进行审讯。

我走进法庭时,本案当事警官正在作证,此后法官接着问被告是否有证人作证,他本人是否要作证。被告回答:“是”。于是被告走到证人席进行宣誓。

本案被告人传召了两个证人,都是小巴车的乘客,也就是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先是一位年龄在50岁左右的妇女。她到法庭证人席上以后,书记官给她一个誓词,由她读宣誓词。香港法律规定,证人作证之前需要宣誓,承诺一定会以真诚说实话。如果说谎,便会追究“发假誓”罪。

这位妇女宣誓后,便开始叙述她所看到的情形。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有问题让她回答。这位妇女在回答法官的问题时,还用笔和尺子等辅助工具比划当时案发现场被告开车的动作、路线、行驶的速度等。然后,一位女检控官向证人盘问,并将警官提供的违章图给证人看,证人看后,摇头否认,说警官的描述是假的。

整个作证过程有半个多小时。在这位证人退庭时,我跟了出去,与这位妇女聊了起来。我问她是怎么到法庭作证的,她说:“这很正常啊,我当天就坐在小巴车里,是当时的目击者,我就应该出来讲话啊。我认为那天那个警官的心情不好,所以他在找茬。事发时,我当时就给小巴的司机留了电话,如果需要上法庭,我去给你作证。”正说着,那个警官从法庭出来,向我们点了一下头,我就问这位妇女:“你不怕说警察撒谎,会得罪警察吗?”她说:“怕什么?讲真话就不要怕讲假话的人,不管他是干什么的,这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做的。”

她还告诉我,现在正在法庭里面作证的那位先生和她一样也是乘客,也是主动来作证的。在两位证人作证后20分钟,小巴司机被宣判无罪。

经了解,在香港,任何证人出庭都要经过质证。在香港期间,我听的每一个案子都用了大量的时间盘问证人。(《法制日报》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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