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婆媳争抢遗产案”。
原告陶婆婆说,几年前,儿子出资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儿子结婚后,这套房屋一直由她居住,而儿子和儿媳住在别处。之后,儿子患了重病,为防不测,儿子于2005年11月10日立下遗嘱:“死后将其婚前财产及婚后属于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指定由
儿媳顾某承认有这份遗嘱,但其认为:丈夫的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给了婆婆,而要她承担为丈夫治病所欠下的债务,这份遗嘱损害了她的利益,应视为无效予以撤销。经法院查明,死者生前因治病等原因,曾向4人共借过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继承法还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应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陶婆婆有权按遗嘱继承儿子的遗产;遗留债务18万元,由原、被告双方互负连带责任,陶婆婆清偿其中10万元,儿媳妇顾某清偿余下的8万元。(《文汇报》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