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因返回家中拿资料而将车停放在楼下时与小区保安发生了争执。保安戴某大打出手,造成我小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00余元。事后不久,物业公司将保安戴某辞退。出院后,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聘用合同中规定了戴某在工作期间内若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需要由戴某本人承担
汪纯莉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与戴某签订的“一切责任由戴某本人承担”的合同条款,因规避法律,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是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无论戴某是故意或过失伤害了汪某,汪某都可以要求作为雇员的戴某给予赔偿,同时,还可要求作为雇主的物业公司给予赔偿。若戴某下落不明,就只能由物业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物业公司赔偿了汪某的损失后,还可向戴某进行追偿。 (《蓝盾》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