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30年来的法制建设是以一系列的立法为标志的。在恢复法制之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创下了一天通过六部法律的纪录。相应地,立法之后的修法也变得格外频繁。
日前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共审议了七个法律草案,其中四个为立法案,三个为修法案。包括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
可以预料的是,在不远的将来,修法将会超越立法,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修法本身是法律施行中的一种必然。法律需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作适当的改变,这在一个正处于社会整体转型期的制定法国家就更为重要。
但法律的变化同时又必须遵守一个“度”。因为“无稳定的法即无稳定的法意识”。法律朝令夕改,生活其间的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律也会丧失其规范作用。
(《北京青年报》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