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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的特殊性

2007-07-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有学者认为,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比不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更具有危害力。确实,如果没有法律伦理,法律的纯粹技术性功能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这是因为,法律的程序技术是可以在隔离道德等法外因素的前提下操作的。正因为如此,法律业内业外的人士都认为,法律伦理十分重要。

法律业内人士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所

崇尚的伦理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而且还可以收取费用,完全不必为此受到良心的谴责。相反,如果这位律师因知其有罪而拒绝辩护,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他在内心里“私设公堂”。另外,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像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实施过暴行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嫉恶如仇、拍案而起,而应当保持中立态度,进行无罪推定;等等。可见,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像大众那样去思考伦理冲突,也不能完全用大众的道德标准来检验自己的职业行为。

无论律师或者法官,其职业伦理都具体化为法律业内人士的职业道德规范,为法律规范所吸纳,并受一定的限制。

法律业内人士的专业技术与职业伦理,换个角度看,也就是“才”与“德”的关系,两者对于法律业内人士无疑都是不可或缺的。真正的法治符合道德、倡导道德。这种倡导不是通过以道德代替法律,而是把道德的力量附于法律业内人士的身上,让他们成为“德才兼备”的人。(《人民日报》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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