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费执行“成本价主义”
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开始实施交强险,保费执行“成本价主义”,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不允许有盈利目的的介入,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经过90天的审查后,才可使用该费率。费率的制
英国:全面推行“过失责任制”
1931年,英国开始正式实施交强险。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欧盟所属成员国建立了类似英国的保险制度,凡持有汽车保险局所属会员公司签发的绿卡者,在国外肇事造成赔偿责任时,可以通知当地汽车保险局根据强制保险内容支付赔款,而后再由该保险局向肇事汽车所属的汽车保险局追偿。此举大大减少了纠纷。(《北京晚报》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