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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交强险

2007-07-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本:保费执行“成本价主义”

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开始实施交强险,保费执行“成本价主义”,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不允许有盈利目的的介入,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经过90天的审查后,才可使用该费率。费率的制

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每件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

英国:全面推行“过失责任制”

1931年,英国开始正式实施交强险。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欧盟所属成员国建立了类似英国的保险制度,凡持有汽车保险局所属会员公司签发的绿卡者,在国外肇事造成赔偿责任时,可以通知当地汽车保险局根据强制保险内容支付赔款,而后再由该保险局向肇事汽车所属的汽车保险局追偿。此举大大减少了纠纷。(《北京晚报》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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