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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吃了亏“私讨”犯了罪

2007-07-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3月,福建省泰宁县农民全某到邵武市某建筑工地打工。2006年3月29日,他在该工地挖地基时,一面墙轰然倒下,全某躲避不及被压在下面,造成右手骨骨折,腰脊椎断裂,胸肋骨断裂两根。全某住院治疗了四个月,花去4.6万余元。出院后,全某向老板吴某提出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补偿等费用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全某走上

了上访之路。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吴某答应给钱。

全某经与老板协商,达成支付已用去的全部治疗费和补偿工伤费8000元的协议,并于2006年8月30日写下收条,注明“领到工伤费捌仟整,一切后果全某自负。”

全某虽然出院了,但他身上还有两块钢板未取,事后他咨询医生,取钢板手术费要花1.5万余元。而伤后的全某更是无法干重体力活,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知道自己“私了”吃亏后,全某又找到吴某索要后期治疗费用,连找几次都遭到拒绝。于是,2006年12月21日,全某谎称自己有一个工地需要空压机向吴某租用,并说定租金一天100元,租用一段时间。吴某信以为真,先后借给他三台空压机(其中两台还是吴某向他人借的)、一台混凝土切割机。其实,全某将“租”来的设备一拿到手,便转手卖给旧货市场,共获得3700元(经邵武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四台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为10833元)。2007年初,吴某多次向全某要求归还设备时,全某提出要归还空压机须再补偿他受伤的后续治疗费用。今年1月6日至20日,全某先后从吴某手中索要到共计8400元的现金。

1月20日,另两台空压机的所有人将全某扭送邵武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从旧货市场查获了赃物,并发还给了原主。

通过审理,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6月20日,邵武市人民法院认定全某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事实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劳动部门提醒,农民工如果发生工伤,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护自身的利益。(《人民法院报》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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