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8日,上海的李先生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并选择“持有该基金满3年即可免赎回费”的付费方式。
2006年9月14日,李先生申请赎回基金,银行在扣除840多元手续费及赎回费后,付给李先生12.6万余元。李先生认为自己持有基金已满3年,银行不应扣款,于是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成立分为设立、募集与成立三个阶段,基金发起人募集基金达到一定标准后,方可获准成立该基金。但是,在募集阶段中的申购基金行为,不等同于成立后的持有基金行为。本案中李先生申请购买基金时间为2003年8月28日,此时该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直到同年9月30日该基金才正式成立。因此,李先生对基金的持有时间应从9月30日起算,他于2006年9月14日赎回基金,持有未满3年,应当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和赎回费。
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要求银行返还基金赎回费的诉讼请求。(《新民晚报》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