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重点大学大四学生邓宇和李强(化名)是2001级同班同学。2004年12月8日晚,邓宇、李强等人到校外聚餐,都喝了些酒。当晚9时左右,邓宇和李强发生口角,邓宇用右拳挥向李强,将挡在李强前面的陈明的眼镜打落。随即,李强倒地昏迷,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05年8月8日,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
邓宇不服判决上诉。2005年11月11日,成都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随后,邓宇被送到四川省滨江监狱服刑。邓宇一直申诉,申请再审。
2006年5月29日,成都市中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8月29日,成都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案发时,目击证人站在李强背后20多米远处,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证言存疑。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改判邓宇无罪。邓宇在当天被无罪释放。
近日,成都市中院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邓宇5.2万余元。(《广州日报》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