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上海正大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的“雅・艾芬迪”绿茶系列洗护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并进行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后该公司发现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的商品邮购目录上刊登的由广州市美然化妆品厂生产的“香草工房”绿茶系列产品,其商品包装瓶贴文字与自己的产品完全相同。
上海正大日用化学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大公司产品上的说明突出了绿茶的功效,该说明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正大公司对其主张的产品瓶贴上的中、英文说明享有著作权。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费用2099元。(《人民法院报》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