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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能立法何用

2007-08-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规定,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还将处以100万元罚款。(见《新京报》7月26日)

在安全生产条例中对发生事故的非法违法煤矿规定经济

处罚,似乎有些不合立法逻辑。只要安全监察部门做到了严格依法,非法违法煤矿企业自然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更谈不上发生事故。若仍有抗法者坚持要开办非法违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应及时查处,而不能任其开工、违法生产。

出现几处非法违法煤矿并不奇怪,预防、发现并查处非法违法煤矿,也并不困难。与其立法规定非法违法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之后的责任,不如重点去规定安监部门的责任。比如,明知当地有非法违法煤矿却听之任之,不查处,不制止,对安监责任人又该如何处罚?

对渎职行为的追究以及对非法煤矿的监管并非无法可依。窘困的是,检察机关和安监部门还做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煤矿安全问题而言,执法的难度远大于立法。煤矿安全监控的关键也正在于执法不能,而不是立法缺失。但每一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之后,相应的反思都会指向立法,紧随反思的善后也会是完善立法。只是,我们真的缺乏这些法令吗?

在网上随手搜了一下,一份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颁行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中赫然写着,“非法违法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决定》仍在生效中,《条例》又将出台。(《羊城晚报》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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