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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夫告赢“顶头上司”

2007-08-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违规载客遭遇处罚

2006年10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某医院门口,不少三轮车主正在等待乘客光顾。“快跑,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车来了。”不知谁喊了一声,没有合法证件的三轮车主赶快启动车辆疾驰离开。而李振强并没有被这样的阵势吓跑,他有驾驶证和行车证。他不慌不忙地叫上了一名乘

客,意欲离去。

“同志,请出示您的证件。”管理所一名工作人员拦住了李振强。

李振强拿出自己的证件。

“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呢?”执法人员依旧礼貌问道。

“这个证件我没有办理。”李振强有些心虚。

“按照有关规定,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就不能从事载客业务。”执法人员遂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50元的罚款。

依法维权状告“上司”

缴纳罚款后,对交通法律法规略知一二的李振强越想越不对头。在仔细翻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后,他惊喜地发现,该条例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2006年11月15日,李振强经过精心准备,以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系登封市交通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为由,一纸诉状将登封市交通局告上了法庭。

李振强坚持认为,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给他开具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收据上,填写的是他违犯了道路运输条例第15条规定,但该条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罚款,运输管理所据此对他进行处罚,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其处罚决定并判令其退还罚款。

2007年6月28日,此案开庭。主审法官认为,李振强违规载客虽然应当处罚,但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正确的处罚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2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而此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15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就由直接处理的人员当场收取罚款,显然不合法。

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当庭与李振强达成了行政和解:将违规收取的150元罚款退还给原告,原告则主动撤回起诉。

看来,执法机关要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就必须做到: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执法程序。

(《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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