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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回”的黄金

2007-09-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年前,霍士龙(化名)因为携带46.384公斤黄金,被当地公安人员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他所携带的黄金也被公安机关扣押。3年后,霍士龙被法院宣告无罪,但他的黄金再也找不回来了。

霍士龙经过了解,2002年9月26日,经侦支队已将所扣押的黄金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支行,总售价380多万元。经侦支队称

,第二天即上缴国库,属已决事项,拒不退还。但案卷中只有当地公安局的罚没收据与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收据,并无上缴国库的回单。

霍士龙认为,他于2002年9月21日被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携带的黄金等物品被扣押,9月26日扣押的黄金被出售,而此时霍士龙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犯罪分子,被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有保管的义务。另外,该46余公斤黄金是涉案证物,应该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目前,霍士龙正在酝酿起诉当地公安机关。律师分析,如果他一旦胜诉,那么国家将面临几百万元的赔偿;如果败诉,就暴露出司法机关在查扣物品制度上的缺陷,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002年8月至9月,霍士龙在无黄金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黄金的行为,在案发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系非法经营行为,后因国务院下发文件取消了黄金许可证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霍士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近一时期以来,因为被有权机关罚没、扣押物品损毁灭失而引发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呈上升趋势。由于进行物品查扣的执行主体众多,有司法机关也有行政执法机关,再加上各有权机关做法和重视程度各有不同,个别地方存在对罚扣物品保管上的漠视,导致被执行对象部分财产的贬值、损毁、丢失。

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尽早研究制定一部罚扣、冻结款物的统一规范。(《法制日报》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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