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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亿元网络赌博案令人反思

2007-09-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我国最大的一起网络赌博案,由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中的32人提起公诉。58亿元的涉案金额和100多个涉案人员足以令人瞠目。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05年11月,杨旭和妻子王军纠集王旭、郭杰、秦亮、李之鸥、栾建国等人成立电脑网络赌博团伙,吸引下线投注赌球、赌六合彩。

2005年,杨

旭犯罪团伙涉嫌接受投注总额6.4亿余元,从中“抽水”获利15万余元;2006年,该团伙涉嫌接受投注27亿余元,“抽水”获利25万余元;今年年初至案发,该团伙已涉嫌接受投注1800余万元。

有关人士分析说,目前,在刑事处罚上,网络赌博与传统赌博一样,均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定罪量刑。去年9月,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京城“网络赌球第一案”,“庄家”顾联宝,最终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3万元。涉案6亿元获刑两年半,这既有损法律的公平也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显然有些罪责不相适应。

我国《刑法》规定对赌博案件量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3年,因此,即使这种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的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也很难被判到3年的最高徒刑。现行《刑法》已出现滞后问题,立法机构应该根据网络时代赌博罪可能衍生出的新的犯罪形式,设立新罪名,专门打击网络赌博。(《市场报》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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