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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证券公司原董事长的狱中自述

2007-09-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原董事长被关押在监狱

上海市某监狱。我的采访对象,是一个证券公司的原董事长。现在被关押在这里,刑期4年。

对囚犯进行的采访,既要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也要征得本人的同意。这位原董事长,前天同意了,昨天“推翻”了,今天“犹豫”了。

我把原本为我准备下

的一杯水,端起放到他的面前,说:你喝吧。他有点意外地抬起眼来,说着:不,不,不。

我表明来意:这是我的任务,就国内金融业界近年出现的一些问题、一些案件,通过采访本人,也采访公诉方以及相关人士,写成文字,作“警示性”的报道。

为叙述方便,在以下行文中,我将他姓名符号设置为袁董,即原来的董事长。

袁董中等个头,北京人,生于上世纪1958年。用他自己的说法,正赶上读小学,开始“文革”了。正高中毕业,“文革”结束了。这时间正好是十年。“我一直在银行系统工作。”他说。

在银行工作期间,他与国家银行业界、金融业界的各个领导部门或具体管理部门,多有工作上的联系,“也蛮熟悉的”,“许多规则我也明白的”。

袁董叙述:2000年,“原来有个证券公司搞不下去了”,我们银行就出资,再联络若干大小股东,把这个证券公司的壳买下来,更名,换地方经营。原来那个证券公司所在的省会,地理上比较边缘,就国内经济范畴而言,也是比较边缘的。所以,更名后的证券公司,就搬到上海这个金融中心开展业务。“我们的证券公司,就在浦东现在证券大楼旁边的楼里”。

在(2006)浦刑初字第1711号判决书中,这个过程如是表述: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S证券公司更名为B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数次增资扩股,至2002年12月,注册资本增至10亿元。其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暂不确定其所属类型,给予半年过渡期,其间业务范围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执行。

40岁出头的袁董,在当年2月就被任命为证券公司董事长,算得上是一手创建者。离开北京原来的银行办公室,离开妻子和女儿,他只身来到上海,证券公司在浦东,他自己则租房子,住在浦西新华路一带。袁董说,我住在那里,是因为能与几位股东住得近便一些。

我后来问,这样证券公司的董事长的报酬是“多少”。袁董回答说,一个月4万人民币,但是,每月只先发2万元,其余的在完成一年的业绩后,才发给你。

“大家都在这么挺着”

我非常简单地问袁董,你的“事情”究竟出在哪里呢?

回答也是非常简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后来的对话中,袁董有时候也说,是高息吸收公众存款。按照后来判决书上的表述,袁董做下的这件事情,被称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记者:怎么会去做这样一件事情呢?

袁董:证券公司更名后,搬到上海来经营。要办公室办公啊,更要有证券营业大厅啊,还有大户室、贵宾室,一个大屏幕,多少台电脑,都是要始终开着的,水电煤卫、通讯费、人头费,你都得支出啊。

记者:这些费用的基本情况,大概是多少呢?

袁董:一天三四十万。证券公司开门,没有便宜的事。

记者:一个月的支出,就得上千万了。

袁董:所有证券公司的做法,也就是挣钱的办法,就是吸引客户到你这里来交易股票。你来操作股票买卖,我证券公司就收取手续费啊。事情本来就是,股市越热,操作越凶,证券公司越开心、越得益,而且是首先得益。现在可以比较“清醒”地讲了,谁让我碰到的是2001年呢?股市指数从2000多点,一直跌到998点。大屏幕上一片绿颜色,股民割肉,形容起来就是仓惶出逃。这股市一冷,就是三年多。中国股市连着三年都是冬天,冰冻三尺,老百姓逃走了,再没敢进来,我这个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去挣谁的钱?

还有,公司成立时候有各个大小股东扩资的钱,是要按照游戏规则付利息的。这又要付出多少钱哪?

改革开放的重大标志之一,是中国重开股票市场,资本融资和个人投资这两个词组,紧紧携手捶响了整个社会的鼓面。原来,除却作为社会人工资单上的姓名之外,还有一个国家允许的自然人的财富入口,由此个人暴富的传说层出不穷,财富神话的车轮滚滚向前。想让疯狂的金钱台风减弱到一般风暴的程度,进而逐渐调整至气候正常,消散这个巨大惯性的唯一武器,只能是相当长度的时间。

待到公司发放每月人员工资都感到手头拮据的时候,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一次次地开会了。昨日董事长,今日阶下囚,袁董这么说道:我也反复请示有关上级了,国内这么多的证券公司,面临这么样长期严酷的股市形势,我们该怎么办?“得到的答复都是,再挺一挺”,再挺一挺的理由,不是真实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而是“大家都在这么挺着”。

袁董和他的管理层同事们的做法,就是挺着。具体做法就是:动用利息手段,募集社会资金。“我跟社会上的同行一样,他们怎么干的,我也就怎么干”。

一念之差

省略案件的叙述过程,在判决书上的结论是这样的:

证券公司于2001年至2005年5月底,向客户约定支付3%~11.89%不等的固定收益,以签订国债投资、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国债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受托投资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或出具承诺函、口头约定等形式,吸收某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0家单位及某6名个人的资金、债券等,共计40余亿元,用于某股票炒作、填补股票操作和国债回扣亏损及流向其他单位等。至案发时,尚有10余亿元资金未兑现。其中,证券公司2003年1月召开董事会,明确了通过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融资。

被告人袁董于2000年2月起至2005年6月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上述业务的董事会决策。被告人任职期间,证券公司以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方式对外签订合同100份,吸收资金人民币40余亿元。被告人参与审批合同35份,吸收资金人民币10亿余元。

在和记者的谈话中,袁董一再说到,也就是后来我在判决书上见到的,律师“要求缓刑”的理由。在同一份判决书上,驳斥的根据也写的一清二楚:

从法律特征分析,证券公司及6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委托理财的特征。委托理财本质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的风险属委托人而非代理方。本案中,证券公司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究其实质,均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约定保本付息,其二,证券公司对客户资产进行了实质性支配,其三,证券公司对客户资产的处置并不体现客户的意愿。据此,证券公司相关行为并非委托理财,而是借理财之名行融资之实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委托理财资质并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

6名被告人均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证券公司及6名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造成了客户的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问:作为一名长期在银行工作的机关干部,对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也并不生疏,你就没有想到过当初这么进行下去的严重后果?

在2005年6月该证券公司被关闭清算之后,袁董已经“非董”,只身返回北京。在尚未执行刑事拘留的那段时间里,他“多少次奔波在各个机关和熟人当中”,不断询问和打探,自己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袁董说,得到答复,除了模糊,仍然还是“说不清”。自己心中的“估摸”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毕竟亏损了,毕竟有10多个亿的钱,还不上。

袁董多次重复: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关进来。

袁董还多次重复:要是我能够支撑到2006年,我不仅能还上这10多个亿,而且还会大大地挣钱,大牛市来了呀!“在一个证券公司,一天进出几个亿太平常了”。

一切都在一念之差。

在华尔街也要判刑

说到家人是否曾来探望。袁董说,在北京生活的妻子和女儿,来过一次。女儿是高二学生,上学读书,没空。在监房里,袁董说自己“麻木”,想起证券公司的事,想起证券公司以前的事,有些很清晰,有些很模糊,有些事情的因果连得起来,有些事情就似折断一般,再也连接不上。问到能读点书么。回答:读点老子、庄子什么的。

谈话总要涉及到4年以后的日子。袁董说道:我现在根本不考虑那个问题,因为完全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的前提可能。我已经被“禁入”了,也就是触犯金融法规,被捉被关,以后刑期满了释放了,也不准从事这个范畴和领域的任何工作。回到社会上,我这个人还能干什么呢?以前没干过,现在不知道。再有,老婆孩子就来过上海一回,将来怎么样,我也不知道,这也不是我一个人就能够考虑出结果的。

几天后,我来到浦东检察院,采访此案的主诉检察官。检察官告诉我,为核查此案,他们做了大量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告请的是社会享有名望的律师,辩护要求是判处缓刑。“但是,造成了这么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反响恶劣,法院宣判他4年徒刑。”

关于服刑,在监房与袁董告别的时候,他说了这样的一番话:到底是“坏”了人家10多个亿的钱,这在华尔街,当事者也是要判刑的。“现在外边是牛市啊,是大牛市啊……”如此叹息的含义,肯定复杂,究竟包含着多少复杂的内容,也许作为囚犯的他,自己一时也难以述说清楚。  (《新民周刊》2007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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