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日前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严重失职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令群众怨声不绝,影响恶劣。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仅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
然而令笔者担心的是,这是否又会像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施行的“问责制”一样,流于“问”而不施“责”,随便召开一两次新闻发布会、在媒体上刊登一两则道歉书,就可以免责而大事化无了。
在深圳新规中,对失职行为的认定工作,由政府部门“自我发现”,只字未提人民群众,是这一新规的缺憾所在。 (《中华工商时报》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