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某网站论坛上登载出王女士征婚交友信息,并公布了她的手机号码,而已婚的王女士表示并未授权任何人登载这些信息。信息登载后,王女士收到大量短信、电话,扰乱了其正常生活,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最近,王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网站及马某侵犯其人格权。法院根据原告王女士
例二:某社区网站论坛上登载这样一帖:“听说,前几天警察来把5号楼304那个美容院给抄了,抓了几个小姐走,原来那里是鸡窝呀。”美容院认为帖子登载后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起诉该网站侵犯名誉权。
上述两案,法官均判决网站尽到了管理及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那么,什么情况下网络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法官认为,根据此《办法》规定可知,网站对于《办法》中列举的九种情况具有主动删除义务,如果不予删除,则可能涉及侵权。
以上两案中,发帖人应对其在网站中登载侵权帖子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侵权人很难查出发贴人的真实信息,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因此,有关部门应对论坛内容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经济参考报》9.21)